2.娶女战俘的相关规定 #21:10-14|
●「恋慕」她:SNH02836,「爱」、「牵系於」。
●「领」:SNH00935,「使之进来」。
●「修」:SNH06213,「做」、「制造」。
◎「剃头发,修指甲,脱去被掳時所穿的衣服」:意义就是丢弃
自己過去的身份。
◎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」:一般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#创 50:10|
#撒上 31:13|,为特殊的伟人才哀哭一個月。如#民 20:29|记
载为亚伦哀哭,#申 34:8|记载为摩西哀哭。
◎「由她随意出去」:指按照#申 24:1-4|的離婚规定办理。
●「随意」:原文是「欲望」、「渴望」。
●不可「当婢女待她」:SNH06014,「暴虐地对待」。
●「玷污」:SNH06031,「玷污妇女」,这里可能是「占有」的
意思。
◎#21:14|的意思是女战俘经過了脱離本国的程序,变成「以色列
人的妻子」,就有了「妻子」的权利,不可任意对待她。
◎#出 34:11-16|规定以色列人不应該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,
#拉 9:1-2|不可通婚的对象多了亚扪人、摩押人与埃及人。
◎此处针对的是女战俘,算是要归化进入以色列国的。至於以斯拉
和尼希米的時代禁止与外邦女子通婚,甚至要弃绝外邦女所生的
儿女,状况与此不同 #拉 9:1-10:44;尼 10:30;13:23-27|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