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 19章14节 到 19章21节   背景资料  上一笔  下一笔
          2.地界与见证人相关的律法 #19:14-21|
            ●「挪移」:SNH05253,「移走」、「挪回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所定」:SNH01379,「成为....边界」。
            ◎#19:14|的意思是不可以侵占他人的土地,
              #申 27:17;箴 22:28;23:10|都记载对这种行为的谴責。 
            ◎古代社会劃地分界,立石为记。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的土地。
            ◎挪移地界做就等於偷窃(#伯 24:2|; #箴 22:28|;#箴 23:10|;
               #赛 5:8|; #何 5:10|)。  
            ◎#19:14|穿插在设立逃城与作假见证之间,不是很确定上下文的
              思路,不過若上文是要带出不可杀人的原则,下文是不可作假
              见证害人,那#19:14|也许可以理解为「不可偷盗」的具体实踐
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●「不论犯什么罪」:原文是「不论犯什么罪孽或罪愆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不可凭一個人的口作见证」:原文是「不可凭一個见证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两三個人的口」:原文是「两個见证人的口或三個见证人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定案」:SNH06965+SNH01697,「确立事情」、「确立案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凶恶的」见证人:SNH02555,「错误」、「不公义」、「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」、「错误」。
            ●某人「作恶」:原文是「背叛」、「離经叛道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祭司」、「审判官」:原文皆是「复数」形态。
            ●「细细地查究」:「彻底的寻找」、「好好的调查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果然」是作假见证的:原文是「看哪!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想要」:原文是「计画」、「意图」。
            ●中间「除掉」:SNH01197,「完全除去」、「燃烧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敢」:SNH05750,「仍旧」、「再次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顾惜」:SNH02347,「怜悯」、「同情」。
            ◎#申 13:5; 17:7; 21:21|等等都是除恶务尽,从根本上铲除恶
              的规定。
            ◎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:原意是要订定正确而公平的刑罚条
              例,强调赔偿应与损毁相称,要避免過分的报复或抵赖。不過
              由前后文中,此处应該是用以要求「不可轻判」。
            ◎这一段提到不可作假见证害人,若审判官查出假见证,就要严
              厉的对待作假见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