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 22章17节 到 22章25节   背景资料  上一笔  下一笔
    (五)祭牲的选择规定  #22:17-33|
          1.祭牲必须是没有残疾的,有残疾的只能当甘心祭#22:17-25|
            ◎#22:18|「所许的願」、「甘心献的」,都是指「燔祭」。
            ●#22:19|「公的」、「没有残疾的」是用来形容「牛」、「綿
              羊」与「山羊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没有残疾的」:原文是「完整的」、「健全的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有残疾」:字义是「缺点」、「瑕疵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有瘤子的」:原文是「溃疡的」,該字SNH01618仅出现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。
            ◎#21:17-23|要求祭司必须身体无瑕疵才能执行祭司职务。此
              处是规定祭物也必须无瑕疵才能献给神。
            ◎#22:23|的意思是肢体冗余或缺少的牲畜,可以当作甘心祭,
              但是不可以当成还願祭。
            ●「骟了」:SNH03772,「砍掉」、「剪除」、「切除」。
            ◎如果所献的是甘心祭,而不是特许的願,那么献祭者带来「肢体
              有余的,或是缺少的」祭牲也是可以蒙悦纳的,这样的礼物往往
              是穷人所献的。
            ◎#22:24|最后可能是禁止「用阉割的动物献祭」或「禁止阉割
              动物」。两种看法都有学者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