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处罚的条款 #20:1-37|
1.宗教上的罪恶#20:1-8|
●「摩洛」:字义是「神」、「王」。
◎此处把自己儿女献给摩洛的罪恶也出现在#18:21|,可能应
該翻译为「使你的精液归给偶像」(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
乱崇拜)。
◎「用石头打死」为当時社会中最常见的死刑,参#申 17:5|。
圣经中該被石头打死的罪有:亵渎神(#利 24:16|)、拜偶
像(#申 13:6-10|)、不守安息日(#民 15:32-36|)、交
鬼(#利 20:27|)。
◎#申 12:31|指出「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」不限於对某個神
崇拜,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显著特徵。然而却还是学了这样
的习俗(#王下 23:10;耶 7:31; 19:5; 32:35|;
#结 16:21; 23:37|)。
●「佯为不见」:SNH05956+SNH05956....+SNH05869,「隐藏
隐藏眼睛」,「刻意不看」的意思。
●「偏向」交鬼的:SNH06437,「转向」。
●「随他」:原文是「随他行淫」。
●「自洁」:字义是「分别为圣」。
◎#20:6|说「转向交鬼与巫术的要被由民中剪除」,不過
#20:27|说「无论男女,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,总要治死他
们」。意即实际执行交鬼或巫术的人要被治死,去委托执行
仪式的要被「由民中剪除(可能是指開除选民身份)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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