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清除亏负同胞的罪恶 #5:5-10|
◎此处针对的是#利 6:1-5|所记载的罪恶,該处也是要求要多赔偿
五分之一。如果是偷窃,#出 22:1-4|记载需要赔偿2,4甚至5倍,
此处的刑罚较低。
●「人所常犯的罪」:SNH02403+SNH00120+SNH04603,原文是「若
犯了任何(亏负)人的罪」。其中SNH04603字
义更是「行为不忠, 行为奸诈」。
●「干犯」耶和华:SNH04603+SNH04604,「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」。
这個字在#5:12| 是用来指妻子行淫「得罪」她
丈夫,使用相同的动词。
◎这一段(#5:6|)用到三個与罪有关的关键字:「罪」、「干犯」、
「有了罪」。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恶虽然都是干犯耶和华,但这
边所著重的也包含了「亏欠人」的层面,所以要赔偿,除了向受
害者 (#5:7|),也要向耶和华认罪(#5:8-10|)。
●「所赔还的」:SNH00817,「罪疚」、「补偿 (对於犯罪) 」。
此字在利未记意义是「赎愆祭」,因此可见「赎
愆祭」是一种补偿用的献祭。#利 5:14-6:7|
●「亲属」:SNH01350,这個名词和旧约常出现的「赎回」这动词是
同一字根,所以这個亲属原意为「赎回者」。
#利 25:48-49|中记载赎回者的責任。
◎#5:8|是说如果受亏负的人已经過世,那应該由最近的亲属来接
受补偿。如果受亏负者也没有最近的亲属,就把补偿归给祭司。
这一切的补偿,是针对人的,针对神的赎罪祭要另外处理。
●「举祭」:SNH08641,字义是「分别出来的」。
●「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」:直译为「以色列人每一奉献与一
切的圣物中」 。
●#5:10|的直译应为「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归属於他,各人无论给
甚么,都要归给祭司。」其中第一個「各人」是指祭司自己,意
思是说祭司的圣物是属於他自己的,不是属於圣所或其他祭司。
第二個「各人」指的是其他人,意思是说其他以色列人给予祭司
之物是属於祭司的。
◎#5:9-10|主要是补充#5:8|,当发生接受赔偿的人死亡无亲属可
替代時,祭司可以接受这些财物。不過平常祭司怎要過活呢?
#5:9-10|就提及祭司当得的份。
◎处理完礼仪上的不洁净之后,上帝也要以色列人处理自己对同胞
的亏欠(被视为一种「不洁净」)。神的子民对同胞的亏欠也导
致对上帝的亏欠,因此必须处理对付。我们自己是否也曾经亏欠
别人?如果是的话,是不是应該赔还另加上五分之一,而且应該
认罪悔改?
◎#5:5-10|和#利 6:1-7|比较不同之处:
a.民数记清楚指出「无论男女」,但这词在利未记则没有提及。
b.民数记补充了利未记,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没有亲属,则赔偿
会归予祭司。
c.民数记强调祭司可以拥有应該属於祭司的物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