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六)以色列人中的领袖 #16:18-18:22|
◎这段论到上帝子民的四种领袖,提出一般原则的作法,重点在是
关心「权力滥用」的問题,对职分的权限有清楚的说明,包括:
A.审判官 #16:18-17:13|:维持司法公正。
B.君王 #17:14-20|:一国之首,必须按公义治理国家。
C.祭司 #18:1-13|:必须正确地教导律法,并执行宗教事务。
D.先知 #18:14-22|:忠心传讲上帝的话,也是其他三個体制
的监护人。
1.选立的领袖必须照公平正义审判 #16:18-20|
●「审判官」:SNH08199,「颁布律法者」、「法官」、「士师」
。
●「官长」:SNH07860,「官员」。
●「屈枉正直」:「歪曲公平」。
●「颠倒」:SNH05557,「倾覆」、「扭曲」。
●「至公至义」:SNH06664+SNH06664,连续两個「公平正义」以
加强语气。
◎#16:18-20|此段落看似与前文#16:1-17|无关,然而,对以色列
人而言,政治司法的公正与祭物的圣洁是一体两面,同样展现
对神的效忠,因此并非毫无关联。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,不论
宗教、政治或社会层面。
◎#16:20|说明了上帝对以色列人的要求:要追求「公平正义」,
然后这個民族可以存活。我们的国家、政府、教会追求公平正
义吗?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