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对待希伯来奴仆的规定 #21:1-11|
◎由#21:1-23:19|就是「判例法」,详细列出那一种罪行要处以怎
样的刑罚,使用「因果式的语句」("如果你......我就......")。
不過此处的判例法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,当時的其他法典,并非
如此,汉摩拉比法典就规定奴隶、平民、贵族所犯同样的罪行会受
到不同的惩罚。
●「典章」:SNH04941有「公义」、「律例」的含意,旧约圣经出现
超過400次。这個字通常用在决疑法(casuistic, 判例
法),指在司法背景下所作的裁决 (rulings)。这些判
例是取自习俗或先前的案例(cause),对各种民事或刑
事的問题作出裁决,带有世俗的语调,没有提到上帝。
◎比较:
a.典章 rulings (裁决) SNH04941
b.律例 rules (条例) SNH02706 => 决疑式:「若......就要
......」或「凡有人......」
c.法度 (规范) SNH08451 => #18:16,20|
d.劝诫 exhortations => 提供预防性的戒律,订下社群生活的指引,
也提出伦理准则
e.经文分段分类:#20:23-26| 法度(规范),#21:1-11| 典章(裁决)
,#21:12-17|律例(条例),#21:18-22:17|典章(裁决),
,#22:18-20|律例(条例),#22:21-23:19|劝诫 或 法度(规范)
,#23:20-33|叙述神的应许和告诫。
◎以色列的奴隶法律大致上说起来比附近的国家宽大,例如:奴隶必
须自願才能终身为奴,逃亡的奴隶不必交还主人#申 23:15-16|。不
過汉摩拉比法典规定欠债卖身的奴隶,期限是三年,此处规定是六
年。比较特殊是奴隶相关的法规居然放在律法的前段,其他的法典
通常是把这种法规放在法典的后半部。
◎#出 21:1-11| 此处所提及律例只关乎希伯来籍的奴隶,有关外邦
奴隶的律例则是记在#利 25:44-46|。
◎希伯来人变成奴隶的原因:
a.为了还债将自己的儿女卖与他人,多半是卖女儿 (
#王下 4:1|; #撒上 22:2|; #尼 5:1-5|)
b.因偷窃别人的东西不能偿还而被卖 (#22:3|)
c.因为贫穷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 (#利 25:39|; #申 15:12-17|)
●「买」:「購买」、「以金钱取得」。
●「希伯来人」(SNH05680):「希伯来」字义是「从遠处来的」、「
作客的」(SNH05677)。比较贴近的类比就是「客家人」。早期应
該是广义对於「对外邦人的称呼」,未必专指以色列人(那時候也
还没有成为大国),可以参考 #创 39:14| #创 39:17| #创 43:32|
#撒上 4:6|。毕竟,对於埃及人来说,跑来埃及避难雅各的后裔的
确是「寄居、作客的」;等到以色列人出埃及进迦南時,以色列人
对迦南地人也是「外来种」。到了后期,似乎已经是狭义的成为以
色列人的代名词,请参阅 #耶 34:14| #拿 1:9|。
●「自由」:指「除去奴隶的身份」。
●白白地「出去」:也用在描述以色列人出埃及#出 3:11,12;7:4,5|。
◎#申 15:14-15|更提到要在物质方面多多补偿这個即将获得自由的奴
隶。
●「孤身」:SNH01610 「主体、自身」。这個字很少见,只有在
#出 21:3-4|出现,另一次出现 #箴 9:3| 当作 「高度、
海拔」解。
●「儿女」:SNH01121原意为「儿子」。
◎#21:3-4|很清楚的说明奴隶要回到当初他进入主人家庭之前的状况
,单身就单身,带妻子就带妻子。但如果在主人家中,主人为他娶
妻(妻子应該也是主人家的奴隶),那妻小就不能带出去(那是主
人的)。生下的小孩身份应該是家奴#创 14:14;17:12,23|(家中
生养的)。
●「审判官」:SNH0430 阳性复数,指「上帝、神、神明」。
◎「门框」:此处没有提即是要在家里或者是神那里的门框中穿耳朵
,但是#申 15:16-17|的记载,看起来是在自己家中的门框穿耳朵
。
◎圣经中没有说明为何要「穿耳朵」,有人认为是要给他戴上耳环
一类的记号,另有人引#29:20;利 8:24;利 14:14-19|来说明耳垂
抹血,代表身份的转变。不過这些都只是推測,没有明确的证据。
●卖女儿作「婢女」:SNH0519,此字意义应該是「婢女」、「女奴
」、「妾」。特别在创世记中所出现的此字
都是「妾」的意思,因此此处可能是用「卖
女儿为妾」的意思。
●「选定」:SNH03259,「任命」、「指派」的意思。
●用「诡诈」待她:「待人处事不忠实」、「背信」、「欺诈」。此
处应該是取「不忠实」的意义。
●「外邦人」也可以翻译成「陌生的家族」。
●「待她如同女儿」:原文「照女儿的律例对待她」。
◎#21:9|有如中国社会的童养媳制度,为了省去沈重的聘礼,加速媳
妇对家庭的適应,就提早用钱买贫穷人的女孩来家中抚养长大。
●「吃食」:原文是「肉」,指著妻子应有的较好食物。
●「好合的事」:SNH05772,圣经中只出现於此,意义应該是「居住
在一起」,「性行为的隐晦用语」。有学者参照其
他法典,认为这可能是「油、膏油」的意思。另有
犹太拉比认为应該翻译为「住处」、「住所」。
◎此处对侍妾的权益多所保障,可见上帝对於婚姻,即使是买来的婚
姻,也相当的看重。
◎比较 #出 21:2-6| 和 #申 15:12-18| :
A.出埃及记强调「主仆之间的互动关系」:出埃及记这边很清楚区
别甚么是属主人应尽的責任,甚么是属於奴仆应該得到的產业。
此处主人对奴隶有很大的拥有权,奴隶所拥有的都属於主人的產
业。
B.申命记则强调「对奴隶的怜恤」:原因是以色列人也曾经在埃及
当過奴隶,应該可以从過去的经验中换取教训,否则苦难经验对
他们的意义就会失去。因此,法律条文中加重了主人对奴例应有
的責任(#申 15:14,18|),认为主人应該要能甘心乐意的慷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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