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處罰的條款 #20:1-37|
1.宗教上的罪惡#20:1-8|
●「摩洛」:字義是「神」、「王」。
◎此處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的罪惡也出現在#18:21|,可能應
該翻譯為「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」(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
亂崇拜)。
◎「用石頭打死」為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,參#申 17:5|。
聖經中該被石頭打死的罪有:褻瀆神(#利 24:16|)、拜偶
像(#申 13:6-10|)、不守安息日(#民 15:32-36|)、交
鬼(#利 20:27|)。
◎#申 12:31|指出「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」不限於對某個神
崇拜,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。然而卻還是學了這樣
的習俗(#王下 23:10;耶 7:31; 19:5; 32:35|;
#結 16:21; 23:37|)。
●「佯為不見」:SNH05956+SNH05956....+SNH05869,「隱藏
隱藏眼睛」,「刻意不看」的意思。
●「偏向」交鬼的:SNH06437,「轉向」。
●「隨他」:原文是「隨他行淫」。
●「自潔」:字義是「分別為聖」。
◎#20:6|說「轉向交鬼與巫術的要被由民中剪除」,不過
#20:27|說「無論男女,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,總要治死他
們」。意即實際執行交鬼或巫術的人要被治死,去委託執行
儀式的要被「由民中剪除(可能是指開除選民身份)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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