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四)贖罪祭#4:1-5:13|
◎贖罪祭不屬自願的獻祭如素祭、平安祭,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
祭(# 利 4:14,23,28|)。
◎贖罪祭對於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(
#利 4:2,13,22,27; 5:1,4|)。人若故意犯罪,贖罪祭便沒有功
效(#民 15:30-31|;#來 10:26|)。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
(#利 5:5|),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(#利 4:14,23,2;5:1,3,4|)。
無分貴賤貧富,犯了罪都要獻此祭。
◎贖罪祭最大的特點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,所獻的供物有等級之分
。受膏的祭司(大祭司)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,以色列全會眾要獻
公牛犢,官長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,平民要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
綿羊,貧民則獻鳥或細麵。
◎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,血是彈向聖所的幔子上,並且抹在會
幕內香壇的四角。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,除了平安祭所必須燒
在壇上的部分燒在祭壇上之外,其他的要到營外潔淨之地燒掉。
◎官長和平民的贖罪祭,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,其餘的血倒在燔祭
壇的壇腳上,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照樣燒在壇上,其餘
的祭牲肉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#6:25-27|。
◎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(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
),祭牲的肉都不可吃,要用火焚燒 #4:12,21|。其他的贖罪祭
(為官長或平民所獻),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。#6:25-30|
◎燔祭中最常用的「公綿羊」不能用於贖罪祭之中,而贖罪祭中的
山羊,也不出現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#民 28:1-15|。
1.受膏的祭司獻贖罪祭之禮儀 #4:1-12|
●「耶和華對摩西說」:原文是「耶和華曉喻摩西說」。
●「誤」犯了一件:SNH07684,「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」、「因
疏忽而造成的罪」。
●誤「犯」了一件:SNH02398,「犯罪」。
●「誤犯」:原文並不是「不小心犯罪」,而是「犯了罪」、「
犯了錯誤」,但這種罪是「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」
、「因疏忽而造成的罪」。或者說指的是「不慎或
身不由己的犯罪」。
●「受膏的祭司」:指的是「大祭司」。#利 8:10-12|,律法書
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「大祭司」(
#利 21:10|;#民 35:25,28,32|)。
◎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,就應當獻贖罪祭;但若誤犯了罪卻
不知道,這種罪要在「贖罪日」中去贖。
◎「按手」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。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
給祭牲,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。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
與祭牲認同: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。
●「把指頭....」:原文是「祭司把指頭....」,同#利 4:17|。
●「彈」:SNH05137,也有「灑」的意思,但與#利 1:5|的
SNH02236「灑」(實際意義是「潑」)不同字。
●「聖所的幔子」:指「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」#出 26:33|。
◎「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」: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
次,是否彈到幔子上,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。「七次」,
應該是取其「完整」的意思。
●「又要把些血....」:原文是「祭司又要把一些血....」。
●「要把贖罪祭公牛....」:原文是「要高舉贖罪祭公牛....」。
◎#4:11-12|特別提到公牛的皮,因為在其他祭儀中,祭物的皮
是屬於經手的祭司#7:8|。但此處是贖罪祭,皮就不能屬於祭
司,而必須一起燒掉。
●用火「燒」在柴上:SNH08313,就是「被燃燒」的意思。與
#4:10|「燒」在燔祭的壇上使用的
SNH06999用字不同,僅僅是燃燒,不是
專指獻祭時的燃燒。
●「用火燒在柴上」:原文是「用火燒在柴上,在倒灰之處焚
燒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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