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4章1節 到 4章12節   背景資料  上一筆  下一筆
    (四)贖罪祭#4:1-5:13|
          ◎贖罪祭不屬自願的獻祭如素祭、平安祭,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
            祭(# 利 4:14,23,28|)。
          ◎贖罪祭對於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(
            #利 4:2,13,22,27; 5:1,4|)。人若故意犯罪,贖罪祭便沒有功
            效(#民 15:30-31|;#來 10:26|)。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
            (#利 5:5|),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(#利 4:14,23,2;5:1,3,4|)。
            無分貴賤貧富,犯了罪都要獻此祭。
          ◎贖罪祭最大的特點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,所獻的供物有等級之分
            。受膏的祭司(大祭司)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,以色列全會眾要獻
            公牛犢,官長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,平民要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
            綿羊,貧民則獻鳥或細麵。
          ◎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,血是彈向聖所的幔子上,並且抹在會
            幕內香壇的四角。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,除了平安祭所必須燒
            在壇上的部分燒在祭壇上之外,其他的要到營外潔淨之地燒掉。
          ◎官長和平民的贖罪祭,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,其餘的血倒在燔祭
            壇的壇腳上,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照樣燒在壇上,其餘
            的祭牲肉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#6:25-27|。
          ◎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(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
            ),祭牲的肉都不可吃,要用火焚燒 #4:12,21|。其他的贖罪祭
            (為官長或平民所獻),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。#6:25-30|
          ◎燔祭中最常用的「公綿羊」不能用於贖罪祭之中,而贖罪祭中的
            山羊,也不出現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#民 28:1-15|。
          1.受膏的祭司獻贖罪祭之禮儀 #4:1-12|
            ●「耶和華對摩西說」:原文是「耶和華曉喻摩西說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誤」犯了一件:SNH07684,「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」、「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疏忽而造成的罪」。
            ●誤「犯」了一件:SNH02398,「犯罪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誤犯」:原文並不是「不小心犯罪」,而是「犯了罪」、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犯了錯誤」,但這種罪是「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「因疏忽而造成的罪」。或者說指的是「不慎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不由己的犯罪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受膏的祭司」:指的是「大祭司」。#利 8:10-12|,律法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「大祭司」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#利 21:10|;#民 35:25,28,32|)。
            ◎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,就應當獻贖罪祭;但若誤犯了罪卻
              不知道,這種罪要在「贖罪日」中去贖。
            ◎「按手」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。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
              給祭牲,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。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
              與祭牲認同: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。
            ●「把指頭....」:原文是「祭司把指頭....」,同#利 4:17|。
            ●「彈」:SNH05137,也有「灑」的意思,但與#利 1:5|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SNH02236「灑」(實際意義是「潑」)不同字。
            ●「聖所的幔子」:指「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」#出 26:33|。
            ◎「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」: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
              次,是否彈到幔子上,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。「七次」,
              應該是取其「完整」的意思。
            ●「又要把些血....」:原文是「祭司又要把一些血....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要把贖罪祭公牛....」:原文是「要高舉贖罪祭公牛....」。
            ◎#4:11-12|特別提到公牛的皮,因為在其他祭儀中,祭物的皮
              是屬於經手的祭司#7:8|。但此處是贖罪祭,皮就不能屬於祭
              司,而必須一起燒掉。
            ●用火「燒」在柴上:SNH08313,就是「被燃燒」的意思。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#4:10|「燒」在燔祭的壇上使用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NH06999用字不同,僅僅是燃燒,不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指獻祭時的燃燒。
            ●「用火燒在柴上」:原文是「用火燒在柴上,在倒灰之處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燒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