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章9節 到 35章1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|
5.逃城的數量 #35:9-15| ◎#書 20:1-9|實際設立了約旦河西的基低斯、示劍、基列‧亞巴, 約旦河東的比悉、基列的拉末、巴珊的哥蘭六座逃城。 ●「誤殺人的」:原文是「誤殺人的兇手」。 ●「誤」殺人:SNH07684,「無心的過失」、「粗心的罪」, 「因疏忽而造成的罪」。 ●「報仇人」:SNH01350,原文是「贖回者」的意思。這是指死者 「最近的親屬」,#利 25:48-49|中記載贖回者的 責任。 ◎「報仇人」(至近的親屬)的責任是多方面的。其中之一的責任 就是為被殺的親人報仇、還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義務( #得 3:13|)、贖回不幸而淪為奴隸的親屬(#利 25:47-48|)、 避免家族財產的轉讓(#耶 32:8-12|)、贖回已落入他人之手的 財產(#利 25:25|)。 ◎#35:15|也把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、寄居者都包含進這個逃城 法律之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