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十)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正義 #23:1-9|
◎此段內容是「訓誡」不是「法律」,因此沒有訂定刑罰。
◎#23:1-9|包含了很多不相連的律例,但都是要以色列人行公義。
其中有幾條在前面已提過,但用字上稍有輕微的不同,可比較:
#23:1| [==] #20:16| #23:9| [==] #22:21|
●「隨夥佈散謠言」:原文是「散播虛假的傳言」,沒有「隨夥」。
原文是SNH05375高舉+SNH08088報告+SNH07723
虛假,其中SNH05375和SNH07723就是第三誡
#出 20:7|「妄稱耶和華名」中的「妄稱」。
●「與惡人連手」:原文直譯「把手放在惡人那裡」,「手」有「
力量,影響」的含義。
●「妄作見證」:「不公義的見證人」、「錯誤的見證人」。
●「隨眾」行惡:「跟隨群眾」。
◎#23:2|提到不可隨眾行惡,讓人不禁反省到我們是否有可能因著
習慣少數服從多數的緣故,而進而變成常使用多數暴力來欺壓少
數人,有時真理不一定站在人多的那邊,很值得省思。
●「偏護」:SNH01921,「尊崇」、「將榮譽歸給」之意。此處就
是「偏袒」的意思。
●偏護「窮人」:原文的確是「貧窮人」,但有不少譯本將之修改
為「有勢力的人」,但古抄本與古譯本都不支持
這樣的修改。
◎#23:6|的意思可能是「故意欺負窮人」。
◎#23:2|也提到不可隨眾偏行,意味著有錢有勢的人在法庭上不可
得到優待,#23:6|也提到窮人不應被冤枉,但更重要的是,
#23:3|提到公義應該無偏袒,連窮人也不得偏護。
◎#23:2-3|說明了執法者的困難。很容易在輿論壓力下,就給了錯
誤判決。
◎#23:4-5|主要是教導「正義」總是高於個人恩怨。因此仇敵的財
物、牲畜受威脅,還是要協助拯救之。
◎「賄賂」具有相當的影響力,人受了賄賂在辦事上就很難公正了。
因此#23:8|告誡執法者不能接受賄賂。
●「當遠離虛假的事」:原文「虛假的話語(謊言)你當遠離」。
●「知道寄居的心」:可以翻譯成「親身經歷寄居者的靈魂」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