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0章13節 到 20章13節   背景資料  上一筆  下一筆
          2.第六誡:不可殺人 #20:13|
            ○對應新約聖經:#太 5:21-26|
            ●「殺人」:SNH07523 「謀殺、殺死」。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用來描述殺人,#20:13|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是舊約第一次出現,而後出現在39節經文內,卻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,也沒有用於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宰殺動物。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。所以這個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該可以解釋是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的性命。此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很特殊的字,除了希伯來文之外,附近的語言、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。
            ◎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:
              a.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,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
                行持法將人處決。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(#創 9:6|) 。
              b. 以色列律法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:#申 13:15|;
                 #撒上 15:3|
              c. 以色列律法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: #利 20:10|
              d.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: #民 35:19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