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、以色列的罪行與刑罰 #3:1-6:14|
☆共有五篇講章,三篇以「當聽....的話」開頭,兩篇以「有禍了」開頭。
一、第一篇 #3:1-15|
(一)審判的基礎 #3:1-2|
1.上帝有主權:以色列人是上帝從埃及帶上來的。 #3:1|
●「以色列人哪」:SNH01121+SNH03478,「以色列衆子」。
●「領上來」:SNH05927,「帶上去」。
●「攻擊」:SNH05921,「針對」、「關於」、「敵對」。
2.關係獨特:上帝在萬族中獨特的揀選了以色列人。 #3:2|
●「只」認識:SNH07535,「唯一」。
●「認識」:SNH03045,「由經驗中領悟」、「體認」,不只是理智上
的知道,還包括共同進入一個密切的關係,在此處可以解
釋為「獨特的揀選」。#創 4:1|用此字來表示「同房」的
意思。
●「追討」:SNH06485,「訪問」、「參與」,上帝訪問,就會帶來福氣
或審判,此處就是「審判」的意思。此處是不完成式型態,
表示這是「一直追討」、「一直懲罰」。
●「一切罪孽」:SNH03605+SNH05771,「全部的不公正」、「全部的罪
惡」。
◎享有獨特的恩典,同時亦有嚴格的要求。所以這樣的標準只能直接適用
於以色列人與教會,用到社會上的一般人則要經過多一些考慮。但無論
如何我們可由此看見上帝對一個國家社會的真正要求是什麼,因而我們
也該盡力讓我們的社會公義符合此處的要求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