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進入應許之地後獻祭的律法 #15:1-41|
◎照理說此處的獻祭規定,似乎應該出現在利未記第七章或者是民數記
二十九章以後。但當以色列人不信上帝會領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,記
錄這些獻祭規定,其中又使用大量的麵粉、油與酒。似乎更是對以色
列人的一種保證:保證他們一定會進入可以種植大量農作物的迦南地
,而非停留在只能以畜牧為主的曠野。
◎「世世代代」這一詞貫穿全章#15:15,21,23,38|,「所有」、「一切」
也多次出現在這章之中。
(一)與祭牲一起獻上的細麵粉、油、酒 #15:1-16|
●#15:1-16|這段有兩個翻譯為「奉上/獻」的不同原文字:
#15:3,12,14| 使用 SNH06213「做」的意思,有些地方譯作「
辦理」上。#15:7,10,13| SNH07126「帶來、呈獻、靠近」的意
思上。
◎#結 46:5-7,11,14|有另外一套配合火祭要獻上的素祭、油。麵
粉與油的數量較多,而沒有提到酒。這可能是因為時代不同而有
不同的規定。
●「到了」我所賜:SNH00935,「進入」之意。
●「居住的地」:「居住」一詞雖然常見,但是用「居住的地」來
指全迦南地,則僅出現在此處。應該是要對應
#14:33|的「漂流」(「牧羊」)。
◎#15:2|陳明這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才要遵守的規定。真正
要執行這個律法,已經是38年以後的事了。
●「火祭」:放在祭壇上燒的祭,不論是全部燒掉還是部分燒掉。
SNH0801 「用火獻的祭」。這個字源自於 SNH0800
「火」。有學者認為是因為這詞的原文和「火」相近
,所以被譯作「火祭」。
●「燔祭」:是一種把祭物全部燃燒獻給神的祭。當時規定每天早
晚都有一隻羊羔為全會眾獻上(#出 29:38-40|;
#利 1:3|)。
●#15:3|的「平安祭」,原文只是SNH02077,「祭物」,而非#15:8|
的SNH08002,專指「平安祭」。不過實際上也是指「平安祭」。
◎「還特許的願,或是作甘心祭」,#利 7:16|記載這兩種情況下獻
的祭也是平安祭。
●「平安祭」:部份祭肉焚燒獻給神,部份祭肉由祭司和獻祭者分
享的祭禮#出 18:12|;#利 17:5,8|。
●「節期」:SNH04150,這個原文字在#創 1:14|譯作「節令」。
●「逢你們節期」:額外獻祭的適當場合(#利 23|和 #民 29:39|
)。
●「馨」香之祭:字義是「安靜」、「舒坦」。
●馨「香」之祭:字義是「香味」、「芬芳」。
◎這一串的獻祭條例是為了「討神喜悅」,所以才會把「馨香之祭
」給耶和華,因為神本來就清楚指出獻祭的人重要過祭品,這從
#創 4:4-5|「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,只是看不中該隱和
他的供物。」這段可以明顯看出,神所著重的是獻祭的人,而不
是獻祭的物。對獻祭有很多規定,對祭物有很高的要求,目的都
是要獻祭的人用敬拜的心來獻祭。
●「奠祭」:SNH05262,「奠酒」,這個字源自於 SNH05258「倒出
」這個動詞。
●「伊法十分之一」:大約2.2公升。一伊法約22公升。
●「一欣四分之一」:約0.875公升。一欣約3.5公升。
●「一欣三分之一」:約1.167公升。一欣約3.5公升。
●「伊法十分之二」:大約4.4公升。
●「伊法十分之三」:大約6.6公升。
◎關於「奠祭」:有學者認為分成兩種,一種是在聖所中進行 (
#28:7|),另一種是在祭壇上進行的,而 #15:5|此處應該是後者
。另外,若是和祭壇有關,有可能分成「將酒澆在祭壇上的祭牲
上燃燒獻上」或「把酒倒在壇座之處」的兩種可能性。
◎此處可見麵粉、油與酒的數量會隨著祭物的大小改變,祭物越大,
麵粉、油與酒數量也越多。
●「這樣辦理」:「這樣做」。
●「本地人」:SNH00249,「當地人」、「土生土長的以色列人」。
此處的意思就是「以色列民族」。這個原文字舊約聖
經僅出現17次如下: #出 12:19,48-49|;
#利 16:29; 17:15; 18:26; 19:34; 23:42; 24:16,22|;
#民 9:14; 15:13,29-30|; #書 8:33|; #詩 37:35|;
#結 47:22|。
●「外人」和你們同居:SNH01616,「旅居者」、「寄居者」、「
以色列人中的外國人」。
●「外人和你們同居」:恢復本的翻譯較為清楚「在你們那裏寄居的外
人」。
◎#民 15:11-14|並不是第一個要求要對本地人及外人一視同仁的律例
,舊約許多律例中對於「本地人」和「外人」一同出現的律例有很多
,例如: 守逾越節 (#出 12:19,48-49|; #民 9:14|); 守贖罪日 (
#利 16:29|);不可吃血 (#利 17:14|); 性行為 (#利 18:26|); 褻瀆
神的名 (#利 24:16,22|); 愛人如己 (#利 19:34|)。
◎#15:16|重申這律例的時候用詞從「例」轉為「條例」和「典章」。
其中「條例」是上帝經過摩西教導的,而「典章」則偏訴訟層面,由
訴訟程序去決定何為公義公正。
◎事實上這些規定是通則,誰要奉獻動物給上帝,都是用一樣的規
定,不論獻祭的原因與獻祭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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