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娶女戰俘的相關規定 #21:10-14|
●「戀慕」她:SNH02836,「愛」、「牽繫於」。
●「領」:SNH00935,「使之進來」。
●「修」:SNH06213,「做」、「製造」。
◎「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」:意義就是丟棄
自己過去的身份。
◎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」:一般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#創 50:10|
#撒上 31:13|,為特殊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。如#民 20:29|記
載為亞倫哀哭,#申 34:8|記載為摩西哀哭。
◎「由她隨意出去」:指按照#申 24:1-4|的離婚規定辦理。
●「隨意」:原文是「慾望」、「渴望」。
●不可「當婢女待她」:SNH06014,「暴虐地對待」。
●「玷污」:SNH06031,「玷污婦女」,這裡可能是「佔有」的
意思。
◎#21:14|的意思是女戰俘經過了脫離本國的程序,變成「以色列
人的妻子」,就有了「妻子」的權利,不可任意對待她。
◎#出 34:11-16|規定以色列人不應該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,
#拉 9:1-2|不可通婚的對象多了亞捫人、摩押人與埃及人。
◎此處針對的是女戰俘,算是要歸化進入以色列國的。至於以斯拉
和尼希米的時代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,甚至要棄絕外邦女所生的
兒女,狀況與此不同 #拉 9:1-10:44;尼 10:30;13:23-27|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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