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19章14節 到 19章21節   背景資料  上一筆  下一筆
          2.地界與見證人相關的律法 #19:14-21|
            ●「挪移」:SNH05253,「移走」、「挪回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所定」:SNH01379,「成為....邊界」。
            ◎#19:14|的意思是不可以侵佔他人的土地,
              #申 27:17;箴 22:28;23:10|都記載對這種行為的譴責。  
            ◎古代社會劃地分界,立石為記。挪移地界就是侵奪他人的土地。
            ◎挪移地界做就等於偷竊(#伯 24:2|; #箴 22:28|;#箴 23:10|;
               #賽 5:8|; #何 5:10|)。   
            ◎#19:14|穿插在設立逃城與作假見證之間,不是很確定上下文的
              思路,不過若上文是要帶出不可殺人的原則,下文是不可作假
              見證害人,那#19:14|也許可以理解為「不可偷盜」的具體實踐
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●「不論犯什麼罪」:原文是「不論犯什麼罪孽或罪愆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」:原文是「不可憑一個見證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兩三個人的口」:原文是「兩個見證人的口或三個見證人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定案」:SNH06965+SNH01697,「確立事情」、「確立案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凶惡的」見證人:SNH02555,「錯誤」、「不公義」、「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」、「錯誤」。
            ●某人「作惡」:原文是「背叛」、「離經叛道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祭司」、「審判官」:原文皆是「複數」形態。
            ●「細細地查究」:「徹底的尋找」、「好好的調查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果然」是作假見證的:原文是「看哪!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想要」:原文是「計畫」、「意圖」。
            ●中間「除掉」:SNH01197,「完全除去」、「燃燒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敢」:SNH05750,「仍舊」、「再次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顧惜」:SNH02347,「憐憫」、「同情」。
            ◎#申 13:5; 17:7; 21:21|等等都是除惡務盡,從根本上剷除惡
              的規定。
            ◎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: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
              例,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,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。不過
              由前後文中,此處應該是用以要求「不可輕判」。
            ◎這一段提到不可作假見證害人,若審判官查出假見證,就要嚴
              厲的對待作假見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