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摩司書 2章6節 到 2章8節   背景資料  上一筆  下一筆
  八、以色列的審判#2:6-16|
    (一)罪行: #2:6-8|
          1.社會上不公平,財富主導一切,使公義受到阻礙。#2:6-7|
            ●「銀子」:SNH03701,「銀」、「錢」、「財富」。
            ◎「為了銀子賣了義人」:審判不公,賄賂影響司法的公義。
            ●「窮人」:SNH00034,「貧窮的人」、「泛指最低階層」。
            ◎「為了一雙鞋賣了窮人」:債主把負債者賣作奴隸,以索還債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使連小如一雙鞋價之債款也不放過。
            ◎#2:6|的「義人」、「窮人」是同義詞,「銀子」與「鞋子」也是同
              義詞。
            ◎大家向「錢」看,有錢能使鬼推磨,正義?憐憫?在當時的以色列
              人和今日的華人圈,都是笑話。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2.欺負窮人,行淫,還是父子與同一女子行淫,褻瀆神的名。#2:7|
            ●「窮人」:SNH01800,「低下的人」、「貧窮的人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垂涎」:SNH07602,「渴望」、「渴求」或「踐踏」、「蹂躪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文型態是分詞,顯示這是持續的動作。
            ●「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」:可能解為「渴求窮人頭上的灰塵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「把窮人的頭踐踏在塵土上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阻礙」:SNH05186,「轉向」、「傾斜」、「偏離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謙卑人」:SNH06035,「卑微的人」、「困苦的人」。
            ●「女子」:SNH05291,「少女」、「女僕」,可能指「巴力(當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異教神)」廟中的神妓,當然也可能就是指父子兩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欺負一位女性。
            ●「褻瀆」:SNH04616+SNH02490,「以致侮辱」、「故意褻瀆」。
            ◎不管是宗教上之神妓或生活中的共妻,都是聖經律法所不允許,也
              是一般人類道德觀念上所不許可,上帝的子民明知故犯這些行為,
              等同於故意讓上帝受侮辱。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3.在祭壇前用人抵押的衣服鋪著躺臥,用法庭的罰款在神廟中買酒喝。
            #2:8|
            ●「所當的」衣服:SNH02254,「典當」、「抵押」。
            ●所當的「衣服」:SNH00899,指「披毯型的外衣」,晚上可以作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鋪。所以摩西規定債主在日落前要歸還負債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抵押的外衣#出 22:26;申 24:12-13|。
            ●「受罰之人」:SNH06064,或作「罰金」、「罰款」。
            ◎此處的「壇」和「他們神的廟」,指的是上帝的祭壇(以色列王耶
              羅波安在但、伯特利建立敬拜上帝的地方#王上 12:26-33|),還
              是巴力的祭壇,難以確認。「他們神的廟」,可能暗示這些以色列
              人拜的是巴力,與先知阿摩司敬拜的不同。
            ◎拜巴力本來就是很可恥的事,當日的巴力崇拜總是與「性」有關
              ,而這些人還堂而皇之的拿別人晚上的禦寒衣物在偶像前鋪著躺
              臥(我們不難想像他們躺臥幹嘛!),又拿他們在法庭因著不公
              平的審判所獲得的罰款來買酒喝,真是敗壞到極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