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書亞記 20章1節 到 20章6節   背景資料  上一筆  下一筆
  七、設立逃城 #20:1-9|
      ◎#書 13|到#書 19|地業已經分定,#書 20|則設立了處理殺人罪的制度,
        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,必須交由會眾審判(#20:6|;
        #民 35:12,24|);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,等候審訊(#20:4|)
        。逃城避難者的資格必須是誤殺犯(#20:3,5;申 19|)。如果經過審
        訊確定是故意殺人犯,就要從逃城帶出來,交給報血仇的人處死(
        #申 19:11-12|);誤殺犯在當時的大祭司死亡的時候,才可以離開逃
        城回家(#20:6|), #民 35:26-28|另規定在大祭司健在時誤殺犯若擅
        自離開了逃城,被報血仇的遇見而殺害,報血仇的就沒有犯罪。
    (一)重申設立逃城的命令 #20:1-6|
          ○#民 35:6-34|
          ●「逃城」:cities of refuge,SNH04733 + SNH05892,「避難所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「收容所」。所以許多譯本將「逃城」翻譯為「庇護
                      城」。
          ●「報血仇人」:原文是「贖回」、「做(男性)家屬當做」、「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親當作的」。為死者報仇和贖回產業的工作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都由至近的親屬執行,所以原文是用同一個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◎#20:4-6|提到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
            們聽,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,他的安全暫時可以受到保障,直
            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(#民 35:22-28|)。即使他被判
            並非蓄意殺人,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。為了逃避危險,
            他可以住在逃城,直等到大祭司死,因為大祭司代表全國,尤其是
            在罪孽和獻祭方面(#利 16|),大祭司的死,象徵誤殺者所造成
            之罪的結束。
          ◎逃城的制度,是為了避免誤殺人的被報仇的人殺害。當然,蓄意
            謀殺的人不在庇護的範圍。比較特殊的是大祭司的死亡,可以消
            除殺人的罪疚,好像大祭司可以背負全民死亡的罪責。這樣的制
            度,不由得讓人想到耶穌基督的替死與救贖。